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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姜意,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