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姜意,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