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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杨某(已判决)在黄骅市“天上人间”歌厅工作时与顾客张某、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冯某将张某胸部打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杨某、徐某、郭某、何某、徐某、刘某、谢某的证言、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