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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永年与旅顺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303号关于刘永年与旅顺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牙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旅顺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刘永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旅顺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自动将本案标的额5050元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旅顺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2)牙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永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旅顺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2)牙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宝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