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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锡东与麦润南、麦彩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锡东,麦润南,麦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秦锡东,男。委托代理人陈勤,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杏贤,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麦润南,男。被执行人麦彩群,女。秦锡东申请执行麦润南、麦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锡东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麦润南、麦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麦润南、麦彩群的财产所在地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23号裁决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98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