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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常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常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兰宝苑3号。法定代表人葛渭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218室。法定代表人陈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宪萍,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常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了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导致认定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凤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