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乔建宁与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宁,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55-1号原告乔建宁。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白樟街北路23号。被告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爱国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宁诉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0元及第三人王兴昌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王兴昌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新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