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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