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涞源县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涞源县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涞源县涞源镇南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65号原告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涞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明旺,该县县长。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誉峰,该市市长。第三人涞源县涞源镇南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四娃,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涞源县人民政府、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涞源县人民政府、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