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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徐某甲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修春,张远贵,徐升英,徐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魏修春。被执行人张远贵。被执行人徐升英。被执行人徐升红(曾用名徐升洪)。本院在执行魏修春与张远贵、徐升英、徐升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修春要求撤回对徐升英、徐升红的执行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张远贵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修春书面同意终结对张远贵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徐升英、徐升红的执行。二、终结(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张远贵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远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