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光中与黄启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光中,黄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温光中,1973年7月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启玲。本院在执行温光中申请执行黄启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兹有古院村委证明,被执行人黄启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法与其本人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姚国东审判员 蒙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