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秦解平,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白梅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