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会龙、席小迷、李某甲、李某乙、赵艳芳与孙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龙,席小迷,李某甲,李某乙,孙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李会龙。申请执行人席小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赵艳芳。被执行人孙斌会。申请执行人李会龙、席小迷、李某甲、李某乙、赵艳芳与被执行人孙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李会龙、席小迷、赵艳芳、李某甲、李某乙因李向阳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12209.63元,由被告孙斌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余款492209.63元,由被告孙斌会赔偿30%计1476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6030元,由原告李会龙、席小迷、赵艳芳、李某甲、李某乙负担4221元、被告孙斌会负担1809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龙、席小迷、赵艳芳、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会龙、席小迷、赵艳芳、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