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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泮才富与金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泮才富,金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泮才富被执行人:金朝云身份证:×××0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9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朝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金朝云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