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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显忠、徐晓东与徐晓东、姜银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显忠,徐晓东,姜银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45号原告:徐显忠。委托代理人:郁俭。被告:徐晓东。被告:姜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忠与被告徐晓东、姜银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东、姜银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显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徐显忠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小平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人民陪审员  祝春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