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贞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XX与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贞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显文,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盘江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XX垫付的城镇建设开发资金款494622.63元,承担执行申请费7300元、案件受理费454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履行了195114元后,余款299508.63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贞丰县北盘江镇人民政府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北盘江分行的小城镇建设银行存款382814.88元(账户29290XXXX12012XXXX0422,户名:贞丰县财政局北盘江分局),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明生审 判 员 周玉鹏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