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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867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