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867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