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奇志发汽车修理厂与张洪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奇志发汽车修理厂,张洪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天津市蓟县奇志发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别山镇科科村北路西侧。经营者高云杰。委托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齐。委托代理人张百中,河北省遵化市宏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奇志发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洪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奇志发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5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