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希尔艾力、希尔艾力.麦麦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希尔艾力,希尔艾力.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819号罪犯希尔艾力.麦麦提,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浙台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希尔艾力.麦麦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08月09日以(2013)浙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希尔艾力.麦麦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30日,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对罪犯希尔艾力.麦麦提提请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希尔艾力.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希尔艾力.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希尔艾力.麦麦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希尔艾力.麦麦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0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