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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某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