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某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