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袁顺芬与华继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顺芬,华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49号申请人袁顺芬,女,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华继江,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袁顺芬因与被申请人华继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继江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华继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44号5幢住房的拆迁安置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抵押。若为货币安置,对安置补偿款予以扣留,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给华继江及其他权利人。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