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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鲜超友与刘宽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超友,刘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43号原告鲜超友,男,汉族,195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509294411,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园树村154号。被告刘宽,男,汉族,40岁,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刘家寨小区中建八局生活区43栋13排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鲜超友与被告刘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超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超友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超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鲜超友负担。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