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姜玉与张林、郭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姜玉,张林,郭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郭姜玉,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摄乐村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林,男,194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郭玉娥,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原告郭姜玉与被告张林、被告郭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姜玉、被告张林、被告郭玉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姜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郭玉娥的弟弟,2014年7月23日,因被告急需用钱,所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原告也需要用钱,向被告追讨,但是二被告却总是以没有钱为由不予偿还原告,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结果总是要不到任何钱。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偿还所借50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林辩称,正如原告所讲,被告郭玉娥是原告的亲姐姐。被告郭玉娥从牙根里就不把被告张林放在眼里,无论家里有什么事,总是她拿决定,已成为惯用的手段。至于2014年7月23日借原告郭姜玉钱的事,被告郭玉娥并没有与被告张林商量,事后被告张林才知道是为儿子完婚准备的五万元钱,因此也就认可了。2014年9月13日儿子结婚典礼后,到底收下多少礼金,所收下的礼金如何支配,去向如何?作为主婚人之一的被告张林是一无所知,也无权过问此事,确实令人可笑。为儿子结婚借钱,是人之常情,无可非议。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还,被告张林儿子已在太钢上班五年,而且月收入也很可观,被告张林认为儿子也有能力,将借他舅舅的钱归还一部分,这也是理所当然。被告张林现在是无人照顾的老人,准备住养老院去生活,按被告张林现在的每月退休金计算,基本上是所剩无几,但被告张林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告张林计划每月拿出养老金的百分之十归还内弟原告郭姜玉。希原告多加谅解,宽容期限。被告郭玉娥辩称,原告诉请被告郭玉娥认可,但没有钱。经审理查明,因二被告孩子结婚需要钱用,二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随手在一张右下角盖有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人民武装部的公章的信纸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郭姜玉人民币五万元整。2014年7月23日借款人张林借款人郭玉娥。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该笔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林、被告郭玉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姜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被告张林、被告郭玉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林、被告郭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