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保刚与严常合、尚香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刚,严常合,尚香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李保刚。委托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严常合。被告尚香朝,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南韩村乡北韩村。身份证号:13043219830301131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平支公司。地址:广平县建新街南段东侧。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刚诉被告严常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