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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宣告和亚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维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左维舟,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中岳小区**栋5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61********。申请人左维舟要求宣告和亚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和亚春,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同申请人左维舟,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陈述和亚春于2015年6月3日突发脑出血住院就医,至今昏迷不醒、无意识,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和亚春在2015年6月3日晚突发性脑出血住院就医。经长春市心理医院2015年7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系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和亚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左维舟为和亚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