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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映凯与任文勇、李雪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映凯,任文勇,李雪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王映凯,男,出生于1962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何朝贵,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文勇,男,出生于1964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被告:李雪兰,女,出生于1967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系被告任文勇之妻。原告王映凯诉被告任文勇、李雪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映凯诉称:被告承包东青镇东阳村10组公路硬化,原告为其运输混凝土。被告尚欠原告运输工资18500元未付,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本息。被告任文勇、李雪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承包东青镇东阳村10组公路硬化工程,雇请原告为其运输混凝土。2013年9月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输工资18500元,因无现金,被告任文勇给原告出具“今欠到黄朝银运输款18500元”的欠条一张。其后原告催收,被告未付,现在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今年3月原告起诉请求处理。同时查明:原、被告对付款时间及利息无约定。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工程运输混凝土,被告出具欠条欠其工资,应当及时支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故利息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时算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任文勇、李雪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映凯工资款18500元及2015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未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幸福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