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海利源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利源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源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GreenWaveInternationalInc.)。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源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20号裁决书裁决: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货款165362.15美元;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235609.39美元;申请人向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04万元;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和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分别向申请人偿还仲裁费人民币33216.9元;申请人向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87900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5362.15美元(按2014年5月23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2375,计为人民币1031446.4元)、仲裁费人民币33216.9元,合计人民币1064663.3元;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利润损失人民币104万元、反诉仲裁费人民币87900元,合计人民币1127900元。双方上述债权债务抵销后,申请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威海多诚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另因被执行人美国绿潮国际有限公司为美国企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人依法可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源秸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