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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因被申请人林仁辉、林健、郭应明拖欠油款257200元与林仁辉、林健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林仁辉,林健,郭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21号申请人: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代表人:郭显芳。委托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仁辉,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环海村1区130号。被申请人:林健。被申请人:郭应明,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小沙头村北路15号。申请人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林仁辉、林健、郭应明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浙台渔运31355”船;三、责令被申请人林仁辉、林健、郭应明提供人民币257200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保全;四、申请人温岭市箬山金海海上油品经营部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五、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