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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志补与温兴励、郑韦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兴励,吴志补,郑韦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兴励。委托代理人:周时挑。委托代理人:陈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补。委托代理人:林岩龙。委托代理人:林小茴。原审被告:郑韦评。委托代理人:陈定杯。上诉人温兴励为与被上诉人吴志补、原审被告郑韦评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兴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兴励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兴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2071元,减半收取11035.5元,由温兴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