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1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25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壹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壹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12-538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信壹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宇。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壹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信壹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