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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勇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浦湖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