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庄荣发、阮海红与阮海红、陶钢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荣发,阮海红,陶钢强,万邦品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100-2号原告:庄荣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轶,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一,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海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卫,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钢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驰,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邦品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钢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荣发与被告阮海红、陶刚强、第三人万邦品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4元,依法减半收取9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67元,由原告庄荣发负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