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肖桂云与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云,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肖桂云,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明富,男,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英龙,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博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苍思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