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霍彩凤申请执行林秀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彩凤,林秀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370号申请人霍彩凤,女,蒙古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农民,现在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林秀苹,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农民,现在巴林左旗。申请人霍彩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秀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林秀苹退耕还林及粮食补贴款1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敬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