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田建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田建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刘小东。被告田建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东诉被告田建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东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