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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岭松与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岭松,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初字第35号原告:张岭松。被告: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如利,局长。委托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行政许可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岭松诉被告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诉前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的描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岭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岭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岭松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胡云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