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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潍坊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昊康兽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昊康兽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潍坊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清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建林,总经理。被告山东昊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路与鄄十路交叉口西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康兽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昊康兽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昊康兽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