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鲍伟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鲍伟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责人:杨孝强。委托代理人:裘剑滔。被告:鲍伟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被告鲍伟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