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鲁应福与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应福,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鲁应福,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哈密市。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冈市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赵刚,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鲁应福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68575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