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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美华与查云峰、孙张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华,查云峰,孙张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华。被执行人查云峰。被执行人孙张晖。申请执行人张美华与被执行人查云峰、孙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查云峰、孙张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美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0,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查云峰、孙张晖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查云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安居路198号百步亭文卉苑106栋2单元12层4室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