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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6号原告: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负责人:李宏科。委托代理人:罗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宗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