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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司机。因贩卖毒品嫌疑,2015年3月2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4月28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9日由广水市公安局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焕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正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接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竹林村下周家湾农民阳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约好到王某位于广水办事处武元路17-11-502号(烟厂小区对面楼房5楼)家中吸食毒品。后阳某将从外号叫“跛子”(另处理)的手中买来的100元钱左右的“冰毒”带至王某家,二人一同吸食该“冰毒”。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王某又接到阳某的电话,二人再次约好到王某位于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武元路17-11-502号家中吸食毒品。后阳某将从“跛子”手中买来的130元钱的“毒品”并带至王某家,二人一同吸食该“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阳某、吉某、瞿某的证言;3、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人员尿液抽样取证笔录及照片;5、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住所内先后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石泽著审判员张春生代理审判员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