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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表兄弟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因听说刘某甲在外讲其老婆欠钱不还,便于2014年12月27日到刘某甲家找其对质,因刘某甲在工厂做事拒绝见面,被告人黄某某遂砸刘某甲停放在屋前的雪佛兰轿车玻璃,未果,又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筋将车子的玻璃和车身砸坏,损失达6100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车辆行驶证及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