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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平犯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04号罪犯周平,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38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至2013年8月2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