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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沈卫平、吴建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沈卫平,吴建红,连静,李淳羔,建德市卓远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亚成水力发电厂,宋林荣,建德市新洲天赐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徐军芳,行长。被执行人沈卫平。被执行人吴建红。被执行人连静。被执行人李淳羔。被执行人建德市卓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连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亚成水力发电厂,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沈卫平,厂长。被执行人宋林荣,住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南侧门(田园东方豪园)**幢***室。被执行人建德市新洲天赐有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宋林荣,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卫平、吴建红、连静、李淳羔、建德市卓远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亚成水力发电厂、宋林荣、建德市新洲天赐有机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1408.76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4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沈卫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焦山新村140幢101室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49137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其配偶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其配偶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及其配偶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其配偶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八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八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8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