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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XX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7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君、被告人陈XX、被害人近亲属骆某某、尹玉申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斌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XX在嘉定区江桥蔬菜批发市场白菜区内驾驶牌号为苏CBXX**(拖挂“苏C7X**挂”挂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不慎将被害人尹传东撞倒,致尹传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XX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甲、陈乙、骆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保险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XX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江桥蔬菜批发市场白菜区内驾驶牌号为苏CBXX**(拖挂“苏C7X**挂”挂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不慎将被害人尹传东撞倒,致尹传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XX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XX驾驶牌号为苏CB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桥蔬菜批发市场白菜区内将尹传东撞伤的事实。2、证人陈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9时30分许,其弟弟陈XX驾驶牌号为苏CB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江桥蔬菜批发市场内,在停车过程中,陈XX不慎将一名男子撞伤,事发后,陈XX及时拨打了110报警。3、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尹传东于2015年3月13日在江桥蔬菜批发市场内被一辆货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监控录像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尹传东系生前躯干部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于2015年3月13日死亡。7、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的基本信息。8、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悬挂车牌为“苏CBXX**”(拖挂“苏C7X**挂”挂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静态检测,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规定。9、机动车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的保险情况。10、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XX的到案经过。11、驾驶证、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XX的基本身份及驾驶员信息。12、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关于陈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陈XX未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雯雯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