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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荣与被告安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荣,安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刘秀荣,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住平泉县。现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孙宝增,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刘秀荣与被告安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刘秀荣负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