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清与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97号原告刘清。委托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建安村永益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志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清与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费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亚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闻其初、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清诉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受聘至被告处工作,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自行垫付了医疗保险费)。2014年4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退休,故双方之间仍为劳动关系。2015年3月9日,被告辞退原告,但因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故其应当支付原告法定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代通知金1800元、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574.4元、2013年的医疗费3797.75元,合计17172.15元。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其于2011年6月至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及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是事实,但自2014年4月14日原告年满60周岁之日起至2015年3月9日原告自行离职止,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依法不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原告自行离职后,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告出具了工资结清的证明,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及2013年的医疗费。此外,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达到退休年龄,其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刘清至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4月16日,原告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代垫社保费、2013年医疗费计17172.15元,同月21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年、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生产任务、过程质量检验记录单》、2015年4月21日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靖劳人仲不字[2015]第21号),2015年6月7日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给本院的××函》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自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3年5月17日、8月7日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的××现金完税证》各1张,载明:原告缴纳2013年5月至同年6月、2013年7月至次年4月的基本医疗、基本医疗统筹、基本医疗账户及大病费用共计2574.4元。2、靖江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收费收据》、××病人费用明细》、××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各1份。载明:原告于2013年4月20日至同月24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共计10071.04元,合作医疗报支3797.75元。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4月11日原告出具的××说明》1份。载明:“本人于2015年3月9号工资全部结清”。被告以此证明原告系自行离职、工资已结清。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其工资已结清,不能证明原告系自行离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只应承担8%的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本院认证认为,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被告于2011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至2014年4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原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被告亦未向原告提出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又实际向被告提供劳动至2015年3月9日,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行终止,该劳动关系存续至2015年3月9日被告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止。被告主张劳动关系的终止系原告自行离职,并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本院对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自行缴纳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亦应由用人单位赔偿。本案中,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故被告应承担原告自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份额,并赔偿原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已由合作医疗报支的份额应予扣减。被告主张原告的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对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终止,故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于2015年4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上述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清医疗费损失3783.09元、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026.15元,合计580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华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接交纳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卓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