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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邱加宝与被告胡复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加宝,胡复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邱加宝,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胡复玉,女,32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加宝与被告胡复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加宝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邱加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加宝负担。审 判 长  国洪杰审 判 员  史华芬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