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5号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301号。代表人:严顺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胜,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耿村俞垛大道8号。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因被申请人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燃油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该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万元现金担保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陈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