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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洪芝与都洮、曲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芝,都洮,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高洪芝。被执行人都洮。被执行人曲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芝与被执行人都洮、曲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都洮暂无音讯,被执行人曲海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